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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老板少给200元,女工怒告单位获赔9万5


员工发生工伤后

公司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但一些用人单位

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

总是不支付或少支付

相应的工资


遇到这种情况

劳动者该怎么办

东莞一例“教科书式”

工伤索赔案告诉你

事件起因

↓↓


现年45岁的青女士2019年9月入职东莞虎门镇的一家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担任冲压工。


今年1月29日凌晨五点半左右,青女士在上晚班时不慎被倒下的冲孔机压伤右脚背,流血不止。后经医生诊断为右足笫1、2趾骨骨折,右足背皮下血肿。


青女士在医院住了四天后回云南老家休养,但没想到,在老家两个月,公司一直没给她发放工资。此前,她每月的工资大约6000元。


青女士找到老板协商,要求公司支付她每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3300元作为基本生活费。同时,她表示两个月后回公司上班。然而,老板不认同青女士提出的支付两个月6600元的工资要求,只愿出5800元。


青女士说,为了早日拿到钱,她让步了,希望公司支付6300元,后又表示支付6000元即可。但老板却“吃了秤砣铁了心”,对于200元的“差价”半步不肯让,“老板说,按法律程序走,我是拿不到钱的。”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青女士对老板的话将信将疑。


维权步骤


青女士向律师咨询了意见,在律师的建议和支持下,她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青女士首先申请了工伤。由于公司未依法为她参加社保,现在发生工伤,其工伤待遇按规定由公司支付。但对于青女士的工伤申请,公司起初拒不配合,经投诉后,公司才确认青女士的工伤。


接着,青女士提出劳动能力鉴定。6月18日,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青女士为十级伤残。


7月6日,青女士以公司至今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书》,并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提出申请,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约11.8万元。


仲裁结果


8月6日,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虎门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裁决公司支付青女士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医疗费等共计约9.5万元。




相关法律——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来源:南方工报
记者:许接英 
通讯员:谭英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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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兰兵
校对:白灵
审核:张任青子
审发:苏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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